具体处罚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包括罚款、扣分甚至拘留等。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船舶专用标识, 并按照规定在行驶道路、航行路线沿途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单位应当向运输途经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向运输途经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了解运输线路上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五十二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向运输途经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报告运输的时间、路线、速度, 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等信息。
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