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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验收技术规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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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验收的术语和定义、条件、组织、项目与方法、抽样、结果评判。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新建和改建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的功能、软硬件及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 329.3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数据库规范 第3部分:交通违法管理信息数据规范
GA/T 496-2009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A 648 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数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A/T 496-200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验收
acceptance for automatic recording system of vehicles for violation of traffic signal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完毕后,对功能、软硬件、工程质量等给出的符合性评定。
3.2 系统功能性检查 inspection on the functions of the system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的功能与相应技术标准的符合性检查,项目包括:闯红灯记录功能、闯红灯记录抗干扰性、闯红灯捕获率和记录有效率等。
3.3 系统软件检查 inspection on the system software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软件与相应技术标准的符合性检查,项目包括:闯红灯图片、信息等。
3.4 系统硬件检查 inspection on the system hardware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硬件设备与标书、合同、检测报告等相应文件的符合性检查,项目包括: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主要组成设备品牌、型号和数量,图像采集单元型式、像素和帧率等。
3.5 工程质量检查 inspection on quality of the engineering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工程质量与技术标准、标书、合同等相应文件的符合性检查,项目包括: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的电气安全性、安装施工质量等。

4 验收条件
4.1 试运行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验收前应试运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并完成试运行报告,参见表A.1。
4.2 初验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项目承建单位应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或其指定的监理单位按本文件中6.2、6.3和6.4规定的项目与方法逐套进行初验,并完成初验评估报告,参见表A.2。
4.3 验收文件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验收前应准备下列文件资料:
a)验收申请,参见表A.3;
b)技术标准,包括GA/T 496-2009等;
c) 采购合同,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d)设计文件资料,包括系统的原理和结构、安装和施工、操作使用说明等;
e)检验评估材料,包括该型号产品的检测报告、试运行报告、初验评估报告等;
f)其他相关文件。

5 验收组织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组织验收,成立验收组,成员应由公安交通管理秩序部门、科技部门以及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组成,通常为单数,并推选组长。

6 验收项目与方法
6.1 系统功能性检查
6.1.1 现场测试条件
若无相关特殊约定,现场测试时应满足:
a)天气晴朗,且无雨、雪、雾等影响;
b)无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干扰;
c) 采用单辆试验车进行,试验车宜选用设备监控道路常见车型。测试时,试验车行驶轨迹应分别在相应车道的左侧、中间、右侧,车身不应超出试验车道;
d) 测试现场应设置隔离、防护等必要措施,以确保安全。
6.1.2 闯红灯记录功能符合性
在对应的红灯相位由试验车进行三次闯红灯测试,检查记录结果应符合 GA/T 496-2009中4.3.1的要求。检查记录表参见表A.4。
6.1.3 闯红灯记录抗干扰性
在对应的绿灯和黄灯相位,由试验车分别进行三次通行测试,检查记录结果,系统不应误记录为闯红灯行为;在对应的红灯相位,由试验车进行三次压线停车测试,检查记录结果,系统不应误记录为闯红灯行为。
6.1.4 闯红灯捕获率和记录有效率
试验车以设备监控路口(或路段)的限速值为上限值,以5km/h为下限值,折中选取中间速度点,并以高、中、低三个速度点附近值共进行10次测试。计算闯红灯捕获率应不小于90%,记录有效率应不小于80%;若相应标书、合同规定的闯红灯捕获率和记录有效率有更高要求的,应符合相应要求;若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增加测试次数至20次,计算闯红灯捕获率和记录有效率。
6.2 系统软件检查
6.2.1 图片
使用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应用软件检查图片记录,格式、信息、防篡改功能应符合GA/T496-2009中4.3.2的要求,且不应出现红灯信号泛白、光晕等颜色失真而影响人工对红灯信号的判断等情形。
6.2.2 信息
检查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应实时记录闯红灯车辆信息并存入数据库表中,且数据库表结构应符合GA 329.3、GA 648的要求。
6.3 系统硬件检查
6.3.1 品牌、型号和数量
检查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主要组成硬件设备的品牌、型号和数量,包括:机动车闯红灯检测单元、图像采集单元和数据处理存储单元等应与标书、合同、检测报告等文件一致。
6.3.2 图像采集单元型式、像素和帧率
通过产品说明书核查、图像分析等方式,检查图像采集单元的型式、像素和帧率等参数应与标书、合同等文件一致。
6.4 工程质量检查
6.4.1 电气安全性
使用接地电阻测试仪等设备测量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的接地电阻应符合GB 50348-2004中3.9.3的要求;检查线缆规格、防雷设备型号和数量应与标书、合同等文件一致。
6.4.2 安装施工质量
检查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的安装方式、结构强度、防盗措施、管道规格、管线敷设等安装施工质量应与相应技术标准、标书、合同等文件相符。
6.5 其它项目
若标书、合同等有其它特殊约定项目的,逐项检查应与相应标书、合同等文件相符。

7 抽样
对于同期建设的,采用相同型号的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验收可采用抽样方式进行,抽样数量应不小于表1的规定值,具体数量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商定,抽样表参见表A.5。

8 验收结果评判
8.1 单套验收结果评判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单套验收结果评判分为符合和不符合。若验收项目均符合要求,验收结果评判为符合;出现一项及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验收结果评判为不符合。
8.2 抽样验收结果评判
8.2.1 验收报告
验收组应出具验收报告,参见表A.6,并对验收结果进行评判,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
8.2.2 验收合格
抽样验收的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合格率90%及以上,验收结果评判为验收合格。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限期整改;对于未抽样的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逐套自查相关不符合项目并落实整改。整改结果的复核可采用现场验证或资料审查的方式进行。
8.2.3 验收不合格
抽样验收的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合格率不足90%,验收结果评判为验收不合格。
验收不合格的,应重新申请,并逐套验收;在确不具备逐套验收条件时,可选择抽样验收,但抽样数量应不少于原抽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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