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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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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受害人一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针对受害人一方因事故遭到的精神痛苦而产生的,属于非财产性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计算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相关规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解释》,其赔偿标准应当是综合多种因素考虑的。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参考的因素包括事故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后果、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深圳市是我国经济特区,属于一流大都市,经济水平较高,在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上也相对一般经济地区较高。

精神损害抚慰金目前各地普遍与伤残等级或是是否死亡相关联,在深圳市也是如此。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2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严格依照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10万元,二级伤残为9万元,依次类推。如此一来,在深圳市,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直接与伤残等级相关的。在死亡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与一级伤残相同,也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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