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尚未确定,拒绝或者拖延抢救。”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伤者是汽车方以外的第三方,那么医疗费用应该由汽车的保险公司支付。如果伤者是汽车方本身或其乘客,那么医疗费用应由车主或驾驶员购买的车险支付。如果车主或驾驶员未购买车险或购买的保险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那么可能需要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