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一般情况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交通警察可以直接受理出具事故认定书:
(一) 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或者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不足以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 当事人不同意立即撤除现场,即使用人同意的; (四) 有其他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三十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事故现场完毕后,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写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内容。
如果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应在24小时内做出决定,并且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如果不适用简易程序,那么扣车的期限可能会更长一些,可能需要等待事故调查和处理完毕才能放车。
请注意,以上只是法律规定的一般情况,具体的扣车期限可能因个案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您有具体的问题,建议咨询当地的律师或法律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