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拦截检查
- 来源:车爱网 2024-12-20 交通违章
第十八条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或者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第三章规定在执勤点设置安全防护。
(二)使用交通指挥手势或者指挥棒、停车示意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应当使用主动发光警示设施和现场照明作业设备。
(三)指挥车辆驾驶人靠路边停车、降下车窗、关闭发动机,站在驾驶室或者副驾驶室外侧有利于检查的安全位置。在车辆未关闭发动机且驾驶人仍在驾驶座位上时,严禁紧贴、拽拉车门和脚踏车辆踏板,严禁将头、手等身体部位伸进车内,严禁站在车辆正前方或者正后方。
(四)在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时,应当设置警告、指示等交通标志和锥筒等安全防护装备设施;有交通信号灯的,可以提前利用交通信号灯进行拦截。
(五)对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实施检查时,应当在被拦截车辆驾乘人员全部离车或者被有效控制后进行,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对人身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应当穿戴防护用具或者使用工具。检查时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现场安全警戒。
(六)遇有驾驶人拒绝停车或者强行驶离,应当立即报告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按照违法犯罪嫌疑车辆行驶路线组织拦截。违法犯罪嫌疑车辆拒绝停车或者强行驶离时,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严禁站在车辆正前方、正后方或者采取攀扒车辆等危险方式逼停车辆;对于违法犯罪嫌疑摩托车,严禁采取拉拽车把、抛掷障碍物等危险方式强行拦截。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不得驾车追缉。对涉嫌酒驾、毒驾、醉驾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具备警力、装备优势时,可以驾车尾随,同时报告指挥中心,及时调派警力、装备实施拦截。
第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上发现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停车区或者收费站广场接受处理。情况紧急的,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可以将车辆引导至应急车道进行查处。警用车辆与交通违法车辆并行时,应当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保持横向间的安全距离,注意前后车辆间距,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条 检查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有关要求执行。使用警械武器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装备使用指南(试行)》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