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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五汽车上牌截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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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轻型汽车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排放标准的通告》: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和登记的轻型汽车须满足国6b标准要求。其中,Ⅰ型试验应当符合国6b限值要求,Ⅱ型试验仅监测并报告结果。(实施标准的时间和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本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三、凡在本市办理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机动车,必须符合以上标准规定。办理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时间,以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四、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本市办理登记(含外省市转入):
(一)2019年7月1日前(不含1日)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国五(二)阶段排放标准车辆;
(二)2019年7月1日前(不含1日)在原车辆地车辆管理所办结转出登记手续欲转入本市的国五(二)标准车辆。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本市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在接受安全技术检测的同时接受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
在用机动车未经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登记。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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