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和三责险的区别
- 来源:车爱网 2024-12-20 交通违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商业三者险)都是机动车运行中的重要保险,更构成了我国目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完整体系。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设立目的以及赔付等方面,既有联系,更存在很大的差别。
第一,法律对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在强制性方面的规定不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购买商业险;而交强险是强制的,必须购买,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交管部门可以扣车并处以罚款。
第二,法律对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在赔付方面的归责原则不同。商业三者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合法驾驶人只有在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时,保险公司才在承保的责任限额内履行对受害人的赔付义务,所以是确定当事人责任在先,保险赔付在后;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所以是保险赔付在先,确定责任在后。
第三,法律对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在免赔范围上设定的不同。商业三者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但其投保费和责任限额由保险各方当事人以合同方式约定,较为灵活宽松;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其基础费率由保监会审批,赔偿责任限额(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全国统一。
第四,交强险的强制性,既体现在购买上的强制性,而且还包括赔偿上的强制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了“无过错赔偿原则”,即交强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与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无关,即使对方负全责或者事故原因不明、属于意外等,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都可以要求交强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在76条,同样也规定了交强险免赔的情况,即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10条规定,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这也就说明,交强险中唯一的法定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第五,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之间的关系是递进补充的,也就是说,发生保险事故后,先根据车方是否承担责任,由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如果需要赔偿的费用低于交强险的规定标准,那么就只需要向交强险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即可;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车主才需要再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来进行索赔。二者索赔的前提是,都必须购买且在有效期内,而且车辆必须是年检合格的。
第六,如果事故是在车主没有购买交强险或者交强险过期后发生的,那么车主得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其余不足部分才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比例再承担。即使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也不会承担本应由交强险承担的责任。
第七,交强险是固定的,不分种类。而商业保险中,车险种类根据保障的责任范围却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中就包括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保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几个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的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全部险种。附加险,必须投保相关基本险后才能购买。一般事故中,车主的人身损害和车辆损坏都可由对方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来赔付。对于非对方责任或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对本车、本车上人员的损害,则可投保车辆损失险、盗抢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来进行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