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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通法政策解读

最佳答案

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法律还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法律还规定了机动车一方唯一的免责条件: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与此同时,法律还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法律明确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尊重人的生命,体现以人为本

为了保证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从通行权利的分配上充分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首先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第47条第1款)。其次,保护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第47条第2款)。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尽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

以尊重人的生命为第一要务。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警察、医院的救治义务。首先,规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者。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70条第1款)。其次,规定交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处理,应当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第72条第1款)。第三,规定医院应当及时抢救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拖延救治(第75条)。

解决路面纠纷,高效、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纠纷解决高效、公正从如下方面得以体现:

首先,实行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理。如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刻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第70条第2款)。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既符合民法中的自愿原则,为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又借助社会保障机制解决了损害赔偿问题。符合现代社会的生活节奏和时间效率至上的观念。因此,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第70条第3款)

其次,事故处理重视证据收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73条)。

第三,改革交通事故赔偿的救济途径。除自行协商、向保险公司索赔外,不再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若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74条)

第四,路外事故有法可依。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要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予以办理(第77条)。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利用强制保险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有效挽救伤者生命敬畏生命,减少社会矛盾。

执法行为监督,严谨、科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章规定了,执法监督首先从加强队伍建设入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加强对交通警察的培训考核。(第7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必须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作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第79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第80条)。

其次,对处罚所得明确严格去向。针对超标收费、罚款不上缴或者不完全上缴的现象,规定必须按标准收费、罚缴分离、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第81、82条)。规定交通警察处理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时的回避制度(第83条)。

最后,对加强内部的层级间监督和督察监督做了明文规定。交通警察必须接受行政监察、公安机关内部督察和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群众可以举报、检举、控告。收到举报、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第84、85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指标(第86条)。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违法行为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等(第1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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