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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简述
- 来源:车爱网 2024-12-20 交通违章
一、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从2007年7月1日起签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保单,按照本办法,实行交强险费率与相联系浮动。
三、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如下:
如果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那么交强险浮动比率下降10%;如果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那么交强险浮动比率下降20%;如果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那么交强险浮动比率下降30%;如果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则交强险浮动比率为0%;如果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则交强险浮动比率上浮10%;如果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则交强险浮动比率上浮30%。
四、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五、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根据被保险机动车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计算。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
六、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
七、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
八、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时,应根据上年度交强险已赔付的赔案浮动。上年度发生赔案但还未赔付的,本期交强险费率不浮动,直至赔付后的下一年度交强险费率向上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