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政策解读
- 来源:车爱网 2024-12-20 交通违章
一、经营出租车须有法人资格
新条例第二张第四节“出租汽车客运”中规定,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有企业法人资格;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营资金、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该节同时规定,设区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流量、出行需求等因素,编制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实行总量调控。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确定。
新条例此次明确提出出租车经营权标准,首要的条件便是要求拥有企业法人资格,实际上说明个人无法取得出租车经营权。尽管我市出租车行业目前仍以个体经营为主,但个人已无资格申请新增出租车运力,而关于总量调控及经营时限的规定也将政府部门的权限细化,使得这些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二、教练车须有营运证计时器
新条例第三章第四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允许非本单位的教练车辆以其名义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教练车应当按规定使用标识、号牌和携带车辆营运证,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维护、检测、技术管理和审验应当遵守道路运输车辆的有关规定。
据交通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些规定为驾培行业增加了更多的限制,却更有利于学员维护自身权益。按照新的规定,我市几家正规驾校将在短期内集中办理车辆营运证,并安装计时管理系统。“这称得上双保险,营运证可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计时系统则可以保证学员学够规定的时间长度,不花冤枉钱。”这位负责人表示。
三、鼓励发展大运量公交系统
新条例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资金安排、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鼓励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城市道路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应当将公共汽车停车场、中途停靠站、首末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作为配套建设的内容,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此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并核发相应的线路许可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确定。
交通部门有关负责人认为,“公交优先”原则被写进我省法规,是一个巨大进步。《条例》实施后,‘公交优先’不再仅仅是一个理念,而成为全社会、各部门必须遵循的法律义务。实现‘公交优先’先从立法开始,这为其他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打下了基础,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