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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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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责任考核制度,加强对交通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协助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在《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的权限内,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聘用的城市管理协管员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指挥下,协助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城市管理协管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城市管理协管员的管理,对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城市管理协管员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城市管理协管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机动车驾驶人和道路运输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提供给政府征信机构,供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查询。
第五十四条 下列依法需要公告的事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互联网公众信息平台发布:
(一)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的;
(二)增设或者调换限速、单行、禁止转弯等禁令性交通标志、标线的;
(三)车辆被依法扣留,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
(五)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的;
(六)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的;
(七)其他依法需要公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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