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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附加费标准
- 来源:车爱网 2024-12-20 交通违章
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向有关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原有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取消。至此,由交通管理部门征收十五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被国税部门的车辆购置税所取代,随之又经历了四年由交通部门代征的历程,于2005年1月1日起移交国税部门征收管理。车辆购置税正式成为国税机关全面管理的又一主要税种。
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附加费征收多少是依据车价的,车价有两种,一种是全国统一售价,另一种是开发票价格。当开发票价格低于或等于所购买车型的全国统一售价时,附加费大厅就以全国统一售价为计算基准(大部分情况是这样);当开发票价格高于所购买车型的全国统一售价时,附加费大厅则以开发票价格为计算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