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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首违免罚的最新规定
- 来源:车爱网 2024-11-13 汽车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城通办和优化行政执法免罚事项的通知》,以下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于处罚: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密闭或者未设置通风口、进气口、排气口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散装煤、渣、沙石等物料运输的。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水质监测设备的。
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金属加工、木制品加工等活动产生噪声污染的。
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噪声污染严重的娱乐、集会等活动。
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农药,造成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污染的。
1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免罚事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首次被发现;
2. 及时改正;
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