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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首违免罚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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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城通办和优化行政执法免罚事项的通知》,以下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于处罚: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密闭或者未设置通风口、进气口、排气口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散装煤、渣、沙石等物料运输的。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水质监测设备的。

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金属加工、木制品加工等活动产生噪声污染的。

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噪声污染严重的娱乐、集会等活动。

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农药,造成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污染的。

1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免罚事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首次被发现;

2. 及时改正;

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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