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并不是保险公司免责的法定理由,除非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也就是说,如果车辆在投保时未超载,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超载的情况,车主应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但如果车主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那么保险公司就不能以超载为由拒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