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以指导社会基本结构的安排。这两个原则是:
1. 平等的自由原则:每个人都应享有与其他人相同的自由权利,这种权利的分配不应基于歧视性的差异。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参与各种社会活动、拥有财产和追求自己的利益。
2. 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使最不利者受益。换句话说,任何对资源或机会的分配都应该有利于弱势群体,以提高他们的福利和生活质量。
此外,罗尔斯还提到了以下几个基本自由:
1. 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这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宗教信仰的自由。这些自由使得人们能够表达自己的观点、分享知识和信仰,以及参与公共生活。
2. 公民的政治自由:这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与政治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使得人们能够参与政治决策,从而影响社会制度的安排。
3. 公平的就业机会:这是一个基本的经济权利,意味着人们应该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受性别、种族、宗教或其他歧视性因素的影响。
4. 教育机会:教育是提高个人能力和生活质量的关键途径,因此罗尔斯认为教育机会应该是公平和平等的。
5. 社会保障:罗尔斯认为,社会应该为所有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如食物、住房、医疗保健和安全。这是确保人们在社会中享有尊严和尊重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