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如下:
1. 违反停车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
2. 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离开的,可以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3. 对于多次违法停车或者严重妨碍车辆通行的,可以依法拖移车辆。
4.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5.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影响城市交通的,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可以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6.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的,可以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停车场,并对驾驶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7.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8.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影响道路作业的,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9.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影响消防、救护等执行紧急任务的,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扣分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六)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七)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八)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九)未按规定缴纳道路通行费的道路客运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十)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十二)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具体罚款金额和扣分情况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参考当地的具体法规或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