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2.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3.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4.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5.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6.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7. 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8. 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9.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10. 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11.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使用校正器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