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1.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2. 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3. 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