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法律规定:
1.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费用。
2. 因工伤事故受到损害的职工应当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3.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4.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5.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规定追偿。
6.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7.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