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省市货运车辆进入本市,应当事先向本市货运管理部门备案。
2. 外省市货运车辆在进出本市的省际道路收费站,应当按照规定接受联合检查站的检查。
3. 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本市道路上行驶,应当按照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使。
4. 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本市道路上行驶,不得违反本市交通管理规定。
5. 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本市道路上行驶,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6. 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本市道路上行驶,不得违反规定载客。
7. 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本市道路上行驶,不得违反规定使用灯光和音响装置。
8. 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本市道路上行驶,不得违反规定喷涂、粘贴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