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以下场所应设置事故照明:
1. 医院、疗养院和养老院; 2. 大中型商场、超市、室内市场; 3. 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 4.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 5. 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 6. 会议室、办公室、旅馆的多功能会议室; 7. 计算机房、通信站、广播室等; 8. 地下工程及隧道; 9. 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 汽车库、修车库。
事故照明应在正常照明失效后能立即接入,并保证持续照明时间不少于3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