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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63条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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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违反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应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二)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四)货车违反规定载客的;(五)机动车有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交强险标志、环保标志的;(六)未按照规定使用信号灯的;(七)未按照交通规定行驶、停车的;(八)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具体处罚情况需要依据当地的具体法规和执法部门的判断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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