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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致人死亡扣多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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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规定报警,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因此,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致人死亡,属于犯罪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受到刑事处罚。具体扣分情况需要依据当地的具体交通法规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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