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无权调取公共场所的监控,除非得到公安机关的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应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理为目的,利用视频技术对重要区域、重点场所、道路交通等公共情况进行监测、掌控和处理的系统。
第四条 公安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统一规划、协调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应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系统相结合,提高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信息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篡改或者删除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信息。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制度,加强系统安全防护,确保信息安全。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应用等环节的管理,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或者被滥用。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与其他信息系统融合共享,提高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信息的使用效益。
因此,私人无权调取公共场所的监控,除非得到公安机关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