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1.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2. 对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3. 对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 对于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摩托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5. 对于当事人的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路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6. 对于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路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7. 对于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路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