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
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支付停车场服务费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停车场服务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应当缴纳的停车场服务费的一倍以下收取违约金。
2.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撤销停车场标志、标线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停车场正常管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标线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正常管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 违反本办法规定,占用、损毁、移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罚款金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的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