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四停四”是指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在进入广州市区时,需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限行:
1. 每辆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即四个工作日),期间任何时间都可以上路行驶。
2. 行驶时间达到4天后,需要在完成最后一辆行驶日期的次日零点后,停止行驶4天(即四个工作日)以上。
3. 在停止行驶的4天内,可以在广州市区办理相关的业务或者进行其他活动,但是不能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4. 当停止行驶的4天期满之后,可以再次开始行驶,继续执行“开四停四”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开四停四”规定的车辆,将会被处以200元罚款并扣3分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