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复核申请: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后的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2. 提交材料:在申请复核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3. 受理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4. 重新调查与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复核结论:(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责任是否准确;(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5. 送达复核结论:复核结论作出后,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复核专用章。
6. 诉讼途径:如果对复核结论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