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卡行为属于妨碍执行公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至于扣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中规定,冲卡行为属于“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以及“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两种情况之一,扣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