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议程序如下:
1、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如果对责任划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三日内向作出认定的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时,应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等。
3、交警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复核条件的,应当作出复核决定;如果不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4、交警部门进行复核时,应对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依据、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重新调查。
5、交警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送达当事人。
6、复核结论为最终决定,当事人再对该结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安机关通知其检验、鉴定结果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因此,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应另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