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工伤导致的二级伤残,赔偿金的标准并不是以月为单位计算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标准为: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缴交工伤保险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