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条,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机动车的号牌号码需要互换,需符合以下情形的:
- 两辆机动车在同一辖区车辆管理所登记; - 两辆机动车属于同一号牌种类; - 两辆机动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含营转非、出租转非、预约出租转非)。
符合以上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两辆机动车的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申请前,应当将两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两车的号牌、行驶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同一机动车一年内可以互换变更一次机动车号牌号码。
如需办理车牌互换,建议详细咨询当地车管所,并准备好所需材料,以便高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