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 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 3 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 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 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证据,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法院可不采信这种证据,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认定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