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是根据残废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行划分的。中国将残废划分为四等六级,具体内容如下:
- 特等残废: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必须有专人照顾。
- 一等残废: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部分活动需要他人扶助。
- 二等甲级残废: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到重大影响。
- 二等乙级残废: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
- 三等甲级残废: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受到一定影响。
- 三等乙级残废: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不便。
一身兼有数处伤残的,评定残废时以重者为准;如数处伤残合并以后,影响到劳动能力的程度相当于高一级的,按高一级评定。凡伤愈后并未影响其劳动能力者,如子弹穿皮伤肉,不列入残废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