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或者复印件,原件丢失的可以在办理场所补办。
3. 购车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4.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 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报废审核凭证、注销登记证明和相应的备案证明。
6. 属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还应当提交与委托人共同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和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7. 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